索引號: | 4311000042/2023-00953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市應急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
統(tǒng)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不斷完善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實際情況,我局起草了《永州市應急管理局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在大力推動法治安全生產監(jiān)管建設的背景下,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以全面依法履行職能為主線,以規(guī)范執(zhí)法、優(yōu)質服務為基礎,在法治的原則下改進和創(chuàng)新監(jiān)管執(zhí)法方式,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jiān)管方式。
二、制定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版)》
(三)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zhí)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
三、主要內容
《永州市應急管理局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包括“兩張單”,分別是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涵蓋安全生產管理、危險化學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從業(yè)人員權利保障、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安全警示標志等內容,共計34個事項。
從輕處罰清單(17項):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減輕處罰清單(17項):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應急管理局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2023-11-13
- 《永州市應急管理局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解讀(二)2023-11-14